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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新建建筑供暖问题的一点说明

  • 分类:政策法规
  • 作者:
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3-09 09:35
  • 访问量:229

【概要描述】按照2015年9月12日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颁布的《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》关于新建建筑的相关规定,其中:第十五条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。第二十七条新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,不得暂停供热。   即:新开发楼盘的用户均需连续缴纳两年的取暖费,不得报停。取暖费由建设单位代收后,将整个小区总面积的取暖费统一交到供暖单位,方能开栓供暖。

关于新建建筑供暖问题的一点说明

【概要描述】按照2015年9月12日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颁布的《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》关于新建建筑的相关规定,其中:第十五条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。第二十七条新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,不得暂停供热。   即:新开发楼盘的用户均需连续缴纳两年的取暖费,不得报停。取暖费由建设单位代收后,将整个小区总面积的取暖费统一交到供暖单位,方能开栓供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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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按照2015年9月12日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颁布的《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》关于新建建筑的相关规定,其中:第十五条 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。第二十七条 新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,不得暂停供热。

 

  即:新开发楼盘的用户均需连续缴纳两年的取暖费,不得报停。取暖费由建设单位代收后,将整个小区总面积的取暖费统一交到供暖单位,方能开栓供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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